個人敏感信息在我國規範性文件中已有體現,但規定間存在一定衝突。公眾對不同信息敏感度存在差異,通知同意規則也已引發諸多質疑,我國未來個人信息保護法有必要對個人信息進行類型化區分,以實現信息保護與信息利用的更好平衡。敏感信息界定方法,宜在現行定義加列舉的基礎上,增加信息處理的情境和目的為考量因素。具體種類方面,應結合對洩露該信息是否會導致重大傷害、給信息主體帶來傷害的機率、社會大多數人對某類信息的敏感度三個因素的綜合考量,立足於中國國情,回應技術的發展,將健康信息、性生活和性取向、身份證件號碼、金融信息、政治意見、通訊信息、基因信息、生物特徵信息和精確地理位置列為個人敏感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