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之際,伴隨著社會的深刻變革,傳統法律體系和刑罰制度也發生了劇烈變化,其中之一即是以流刑為代表的遷徒刑。從唐中後期到宋初,流刑的執行方式與唐初流刑確立時存在很大不同,特別是在宋代折杖法推行後,原有的流刑己失去強制遷徙的性質,配隸、編管等刑罰逐漸成為實質流刑的代表。但新舊制度的轉換並非一蹴而就,混合與交融成為這一歷史時期刑罰執行的鮮明特徵。《天聖令‧獄官令》中沿用的唐令框架及配流、流配等詞語,為考察宋初流配制度的演變提供了重要線索。在宋制背景下,宋10、宋15等令文已不再是唐令原意,而是有針對性地進行了修改,以適用於新的司法實踐。與此同時,新制的推行對配流、流配等傳統法律詞彙的運用也產生了深刻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