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法》在新創設的大合議庭陪審模式中,將人民陪審員的職能限縮在事實認定上。該職能設定可溯及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傳統,也與當代許多國家的陪審制移植模式呼應。這一改革能否為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注入活力,取決於以下問題:陪審員是好的事實認定者嗎?在個體參審的視角下,很難證成陪審員相對於法官的裁決優勢。現代認知科學和法律實證研究,反而指向了陪審員的裁決缺陷。因此公眾參與司法的理念與技術之間產生了悖論。但是司法程序中的陪審員從來不是一個自然意義上的身份,而是一個制度建構的角色。陪審團制度以及成功的陪審制移植實踐,都通過一些技術性要素,塑造了集體評議和團體決策意義上的事實認定者,區別於法官的合議制模式。陪審員的裁決優勢正是源於這種制度建構。中國的陪審制改革應當在現有立法框架下,重構評議程序和操作性規則,將人民陪審員塑造為優秀的事實認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