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說認為法定條件與意定條件兩立,意定條件的規則無法適用於法定條件。但是,法定條件的概念為何,一直以來欠缺詳盡的描述。為了使其成為真正法技術化的概念,必須從法律行為效力的構成要件方面,對其加以限制,附法定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前,具有形式拘束力,處於待定狀態。法定條件與意定條件具有可比較性,是否可以類推意定條件的規則,形成了期待權和特別結合兩種理論構建。前者因其概念容量不足,在法定條件的適用問題中,不是好的教義學構建。特別結合的理論構成側重已經產生的類似合同關係,主張據此對法定條件進行類型化,更符合實踐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