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在民法上存在三種不同價值取向,即自由價值的抽象表達、價值引導工具和規則範本,確定法律行為價值取向是解決相關問題的前提,其中作為價值引導工具來理解法律行為最具有可行性。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原則仍應堅持,但應將“合法性”限定在基於行為性質判斷的可為層面,合同效力則交由拘束力規則調整;基於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區分的相對性,將無權處分認定為事實行為並適用侵權規則更有利於問題的解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區分是建立在突出意思表示重要性的前提上,沒有實際操作意義,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應由民法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結合不同情境來分別取捨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