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上訴人因承攬被上訴人工程,為請求增加工程款提付仲裁,經仲裁庭於八十二年十月六日作成判斷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一定金額。被上訴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上訴人亦聲請法院准許強制執行,經裁定准許。被上訴人上開撤銷之訴,第一審法院判決勝訴,被上訴人對上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第二審法院據此引用當時之商務仲裁條例第二五條第二項廢棄上開執行裁定,並駁回上訴人聲請,此第二審裁定經第三審法院駁回上訴人再抗告而確定。被上訴人之撤銷訴訟,經二、三審間數度判決,最後由第二審法院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判決被上訴人敗訴,第三審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