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藉最高法院判例,試圖釐清讓與擔保在當事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關係。作者首先區別讓與擔保與賣與擔保、買回、代物清償預約、信託占有等其他相類法律概念間的不同,且由於我國尚無承認讓與擔保的物權類型,亦不承認以之作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原因,使得實務上多以「買賣+買回」之手段達成「擔保債務」之目的,須注意其與一般買賣間尚屬有別。讓與擔保可分為清算型與歸屬型(流質型)讓與擔保,就無清算義務的流質型讓與擔保,通說認為除違反暴利行為外應承認其有效性。讓與擔保之設立,從其內部關係觀之,擔保權人不以債權人為限,此為擔保從屬性之相對化。至就讓與擔保的外部關係,學說上則有所有權構造說與擔保權構造說之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