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最近修正公司法刪除第二三八條有關資本公積的規定,而由法規命令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範。惟商業會計法並未同步修正,而有授權不明確逾越授權違法之虞。再者,我國主管機關認為股本交易所產生的權益,均應提列為資本公積,以及不允許合併之存續公司保留消滅公司的保留盈餘,並且維持較高標準的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限度比率,對照德法日國家的法定公積制度,我國規定有悖於追求彈性資產運用效率的國際潮流。為符合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及創造俾利國際競爭的法制環境,似應朝放寬公司法定公積制度的方向,儘速修法規定或明確授權為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