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權協會」的年度指標調查報告,主要目的為避免單純文字易流於情緒化詞彙及語意含糊之影響,乃冀由指標並採數值量表方式,來彰顯各項人權狀況的消長變化。另,為顧及一般大眾之閱讀,本研究報告在關於「環境人權(環境權)」內涵的詮釋上並不多做深入探討與著墨,僅針對其發展與名義於前言及本節中作淺略之陳述與詮釋。而屬於「環境人權」內涵的「定性或質性研究」(Quality study),在國、內外仍是相當缺乏,有興趣深入了解的讀者可參考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所舉辦「人權立國系列:環境權研討會」論文集(2003)之研究內涵。而關於「人權」的定義不一,所謂的人權一般可歸納如下:(一)以人的資格享受的基本權利(雲五社會科學大辭-政治學,1971)。(二)人民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余堅,1976)。(三)憲法和有關法令制度所列舉的人民的基本權利(楊政,1977)。(四)個人應具有的權利(張乃雄,1979)。(五)人基於主體立場,在其所屬的國家關係上所享有的權利(宮澤俊義,1979)。(六)法律觀念或立法者的觀念中界定並保護人的合法權利:主要是社會成員的相互權利(黃紀,19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