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生活及活動的空間及資源,保護環境也就成為全人類共同的目標。而環境問題也成為上一世紀末與本世紀的一項全球性議題,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第一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人類環境宣言」,並宣示人類具有在足以生存、保持尊嚴及福祉的環境中,享受自由、平安及充足之生活水準的基本權利;並負有為現在及將來之世代,保護環境之嚴肅責任。就「人類環境宣言」意涵其中已包含了環境問題是全人類的普遍認識及「環境權」(Environmental Right)的觀念,而此觀念也在許多先進國家中,逐漸地發展成一項憲法中基本人權的議題。環境權的依據,最基本的理念是環境乃「共有財、公共財」的自然權思想,所以共有者的其中一人,若沒有獲得其他共有者之同意,是無法獨占支配及利用,並消耗及污損的權利。環境權不僅屬於個人,同時也屬於全體國民,所以當個人的生命、財產等受到環境污染的損害時,當然有依法請求補償救濟的權利。此外,環境權同時具有免於侵犯之自由權及要求政府公權力介入的社會權性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