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係以卡夫卡的「審判」為例,對法律與文學之間作一比較及研究。首先,比較法律與文學之異同;相同之處,在於兩者皆以「人和社會」為研究對象,基本功能均係在用其「語言」及「修辭」感化及改造人類與社會。相異之處,在於兩者的性質不同、穩定性不同及出現時機不同。接著介紹法律與文學的和諧與衝突,此兩者息息相關,可以說法律創造了文學,文學彰顯了法律;兩者常常衝突於當代,卻和諧於未來,這是法律與文學最令人屏息驚嘆之處。當然,法律有其對文學的制約,文學有其對法律的批判,本文均有詳細介紹。最後,從卡夫卡的「審判」談文學視野中的刑事法學,可以思考之處有(一)「罪刑法定」與「無罪推定」之背離;(二)罪責原則之衝突;(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四)強制處分的令狀原則;(五)辯護人的地位;(六)執行死刑手段不符合人道原則。很重要的是,法律人藉由文學作品的影響,可以學到敏銳與悲憫,並進一步豐富生命,因為「文學讓人保持人的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