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調查將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分為六項指標:包含有「生存權」、「健康照顧權」、「教育權、「工作權」、「司法權」及「社會參與權」。「生存權」包含對身心障礙者在經濟安全、照顧養護、個人尊嚴、生活機會、自主決定事項等權利,建構出九個問項。「健康照顧權」主要希望瞭解身心障礙國民在身心健康的維護上是否得到所需的照護與診療、是否有良善的醫病互動、是否得到必要的資訊與輔具、照顧關係中是否享有自主性、個人差異是否受到尊重等十個問項。「教育權」則將評估重點放在身心障礙者在學前及國民義務教育上的受教權益、教育資源配置、個別化教育計畫、師資專業、教學設備與輔具等面向,共有七個問項。「工作權」是指身心障礙者在應考、求職進用、個別化職訓服務、工作薪酬與職場安全衛生等人權議題,共有六個問項。「司法權」對身心障礙者是個比較陌生的概念,這次問卷以身心障礙者個人與身心障礙者集體兩個層次提問。就個人而言,在司法體系中,或溯及既往的警察訊問中,其障礙程度與特性能否被尊重,特殊需要是否被回應,並在此基礎上真正做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