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介紹融資性租賃的定義及其特性,並參照國際融資性租賃公約,就承租人、租賃公司及供應商三方的權義關係提出立法建議。就租賃契約的定性上,本文主張在外部關係上採租賃之規範,但就內部關係人間的爭議則應著重其融資擔保之實質予以解決。是就承租人與租賃公司間,標的物與價金風險均歸承租人承擔,且租賃公司不負修繕維持義務。另因出租物多為承租人專門使用而難以覓得其他承租人,故多會約定限制承租人的租賃契約終止權。本文並強調融資性租賃的三方關係特性,在契約相對性應予以適當緩和,如賦予承租人直接對供應商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即為一例。最後,由於融資性租賃有其不同於典型契約之特性,筆者強調立法的必要性以減少爭議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