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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擔保移轉標的物財產之法律外觀,易發生債權人之暴利行為,故向來學說均認其為不適法。作者試圖從讓與擔保之概念、有效性分析與法律構造出發,分析讓與擔保之公示性、讓與擔保之效力。此外作者從德國讓與擔保制度之相關理論,以比較法例介紹之方式來探討我國現行不占有之動產擔保制度(共有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及信託占有)之沿革及其未來的發展。本文作者認為,質權是民法典核心部分,如欲改革「不占有質權」時,除現行法上繼受自美國的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外,得參考德國動產讓與擔保制度,試圖加以融合。惟應注意於運用之時應避免其弊害,以求圓滿解決問題。倘若不能融合於一個體系時,則仍宜以現行方式繼續以判例或學說之方式,解決其法律爭論,才能使讓與擔保制度繼續保持彈性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