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法所設定之各種擔保權,其法制在現代經濟體系已屬不可或缺,然而實務上操作模式遠遠超出立法者原有之想像,而有牴觸物權法定原則之疑慮。此外,財產權之種類繁多且其型態趨向於無實體化,其經濟特性與規範方式又與傳統有體財產大異其趣,如何納入擔保制度即成問題。本文作者從基本面檢討我國擔保權法制,並提出改進之建議。首先就擔保權之屬性及定位,本文認為,擔保權係一優先變價權,且各國立法例對之有不同定位,恰可說明其同時兼具債權及物權之屬性。其次作者分別就美國、英國、德國之擔保制度為介紹,從比較法之觀點來分析並提出可作為我國修法之參考。最後則就我國擔保制度現狀為檢討,就相關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並希望我國修訂此一制度應借重國外經驗,分成短、中、長期各階段,逐步推動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