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物權為直接支配標的物,享受其利益,並具有追及、優先、對世及排除侵害效力之財產權;係吾人安身立命之所需,亦安居樂業之所繫,對滿足吾人經濟生活及促進社會整體經濟發展,均居功厥偉。民法物權編為物權之基本規範,自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翌年五月五日施行以來,迄今已逾七十二載,在台灣施行亦已逾五十七寒暑。其間社會結構、經濟模式、政治環境、生活形態、價值觀念乃至法律思潮,均有重大變遷,原來物權編之規定,已難以因應時代之變化及滿足今日之需求,再揆以長期間研究、適用之經驗,發現確有不尟未盡妥適或疏漏不足之處,實有加以全面檢討修正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