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貪污治罪條例」係一鑒於時代背景之客觀環境需要,並基於刑事政策之特殊考量所形成之具備「限時性」性質之特別刑法,因其非屬長期性及常態性之立法例,故理當富含治理亂世適用重典之濃厚意味在內。然而於時空環境相異之現今,目前對於公務員之一般性貪污案件,其不法行為所造成對法益之侵害性或危險性尚屬輕微而犯罪情節亦並非重大者,亦大多依該條例給予行為人懲罰,令人不免產生嚴刑酷法之疑竇。因之,考察現今客觀之時代環境,對於原本屬於應變性措施之此一立法體例,應審慎考量其存在之價值性及必要性,本文以為,立法機關不可再藉著貪污瀆職行為無法徹底遏止為由,一味堅持該限時性特別刑法應予繼續施行,而應秉著「例外從嚴」之法理,適時檢討是否廢止此一限時性特別刑法之非常態性立法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