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係針對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相關規定之適用與競合關係提出檢討。本文認為特別法係一「相對性」的概念,必須有普通法存在時,方有特別法存在之可能;而特別法者,必須與普通法具有「規範同一性」或「評價對象同一性」之關係,不得超出普通法的規範範圍,否則即無法稱其為特別法。接著介紹貪污與瀆職的界限,並進而批判該條例中貪污行為被過度擴張,欺凌刑法的規範範圍。最後本文認為,根本之道在於廢除該條例,完全回歸普通刑法;若該條例仍有存在必要,則應純化法律適用關係,將貪污行為嚴格認定於二種類型:(一)外來不正當利益導向的貪污行為,即賄賂罪類型(二)創設自內而外的不正當利益的圖利罪類型;除此之外的其他職務犯罪型態均應回歸刑法適用,方為的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