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主要係針對貪污治罪條例各罪適用與競合(特別、補充、吸收關係)之相關問題提出檢討。首先,本文認為,公務犯罪或瀆職罪,其所保障的法益,是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廉潔性、公正性及無收買的可能性」,同時也在維護人民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合秩序性要求之「信賴」。復次探討特別法與普通法之結構關係,此處須注意的是,只有在針對「同一事項」而分別作規定時,方有可能形成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而本條例中之特別關係、吸收關係、補充關係之意涵,於本文均有詳細說明。須特別說明者,本條例之竊盜、侵占、恐嚇取財、詐欺等構成要件,因與公務犯罪之「危險犯」性質不符,應予刪除回歸刑法;又,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與特別關係及補充關係的法理均不能相容,此一問題,值得再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