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造共有臺南市○市區○○段65地號面積913.70平方公尺土地、同段64地號面積5097.30平方公尺、同段443地號面積522.47平方公尺,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依法無不能分割情事,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然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訴請裁判分割。分割方法關於64、65地號土地部分,依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00年11月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A方案(下稱附圖A方案)所示;關於443地號土地部分,則依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00年11月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B方案(下稱附圖B方案)所示,並同意按鑑定結果互為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