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目前的「土地財政」是基於土地供應制度改革而出現和存在的。應該說在土地供應制度改革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於土地沒有作為單獨核算的要素投入、在貨幣表現形式上為沒有價值,故此國家也自然沒有土地收入,並且以「零地價」方式通過低廉的社會產品、生活成本表現出來,從而使全民受益;但是在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全面推行後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作為生產要素計入社會生產成本中並參與社會價值分配,由此決定了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地位,似乎應該通過批租土地的方式獲取相應財政收入,並且在土地轉變使用用途的過程中獲取土地收入,這使人們逐漸有了「土地財政」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