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經濟高度發展,土地利用與開發均朝向高度化及密度化使用,雖我國利用各項土地管制手段對於都市與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加以控管,惟細觀現有相關管制內容,僅止於對土地或建築量體進行規制,對於建築外觀或其與週遭環境之調和規範卻付之闕如。邇來,各國對於既有優良景觀之保存與如何創造優質景觀之議題均多所著墨,蓋經過高度經濟發展後,吾人對於生活環境已從「量」轉變對於「質」之要求。例如,日本於2004年即制定景觀法針對生活環境之景觀維護及創造加以明文規定,以提升人民生活品質並解決相關法制之問題。反觀我國有關建築景觀之規定實屬簡陋,不僅未有整體性之規範,其規範密度亦為稀疏。例如,國家公園法第15、16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等規範,僅著眼於建物主體,而無就該建物周圍環境之配合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