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及物權,為民法規範重點之一,我國土地登記制度向以物權登記為重要表徵,惟隨社會經濟變遷發展,為保障部分債權行為之安定性,民法物權編修正該等債權契約、約定或決定經登記後,即對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或因而構成物權內容之一部,爰予以納入土地登記事項。然而,該等債權登記對我國土地登記制度是否造成衝擊?其公示效力與物權登記之公示效力是否有其差異?其於實務上土地登記之審查制度是否有其影響?均有探討空間。本研究由我國土地登記制度特性談起,分析民法物權編修正涉債權登記事項及其登記方式與公示效力,希冀得稍加釐清上開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