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物權編自1929年11月30日公布,1930年5月5日施行以來,係採「類型強制」和「類型固定」之物權法定主義。迭因社會結構、經濟型態及人民生活觀念,多有重大變遷,為加速民法之研修工作,法務部特於1988年11月間組成「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物權編研究修正小組」,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以所有權之完全性為基礎所建立的物權體系及其特性,物權法定主義仍有維持之必要,然為免過於僵化,妨礙社會之發展,若新物權秩序法律未及補充時,自應許習慣予以填補,故習慣形成之新物權,若明確合理,無違物權法定主義存立之旨趣,能依一定之公示方法予以公示者,法律應予承認,以促進社會之經濟發展,並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爰仿韓國民法第185條規定修正我國民法第757條條文為「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自此,我國對於舊有僵化的「物權法定」制度,終於將因循社會發展、明確合理所形成的習慣法,得創設成為新物權「依法公示」,因而展開「法隨時轉」的第一扇大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