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國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規定於一定要件下得委由人民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亦即「自辦」市地重劃),核其目的主要在於運用民間豐沛資金以及效能,以「輔助」公辦市地重劃之不足。政府當然必須提供相關獎勵措施,俾利自辦市地重劃之推動。但由於重劃區內除涉及土地所有權人之外,尚涉及其他相關權利人,影響層面廣泛,尤其於重劃範圍劃定時更能體現,蓋其為重劃計畫書研擬之前置必要程序,亦為其適用之範圍,則究竟基於何種評估準則據為劃定其實施地區之範圍?司法機關得否予以審查?在「法治國」之檢驗下,其存有何種問題?乃形成本文之問題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