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耕地1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4款分割而必須留設共有農路,致其分割後之宗數超過共有人人數乙節,前經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該會100/03/14全地公(6)字第1006241號函,陳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建請按各共有人持分保持共有增加1筆共有土地作為道路使用,俾符人民確切之實際需要,以避免造成困頓情況。惟農委會旋以該會100/04/14農企字第1000116375號函復文表示:地政士全聯會之上開建議「不僅有違產權單純化意旨,且除共同通路外,尚有如宗祠等項目無法單獨分割問題,此涉及通案性考量,故分割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之規定,仍有維持之必要。」云云,明示否採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