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對於物權與債權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具有對世效力;換言之,因物權法設定了強制性的標準化權利義務關係,進而衍生出「物權法定主義」的概念,再輔以公示的機制(例如不動產之公示方式為登記,而動產則為占有),則產生物權的對世效力;而與物權的絕對性相較,債權的特色是其相對性,原則上僅有交易當事人會受此契約關係的約束及影響。然而隨著時代更迭與經濟活動日益頻繁,物權法定主義面臨了相當的挑戰;亦即,如今不僅只賦予物權具有對世效力,連帶的某些債權關係,為了交易效率及交易安全的考量,法律即明定在某些情況下亦賦予其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對世效力)。例如,本文所欲探討的主體—登記專簿,即因登記的公示效果而賦予其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