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莫拉克颱風重創台灣的中南部,再度喚起各界對環境保育與土地使用管制等問題的重視,並因而促進「國土復育條例草案」的提出及加速「國土計畫法」的立法腳步。立法院審議中的「國土計畫法草案」,基於國土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將國土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除訂定不同層級之土地使用管制,並訂定土地使用限制之補償規定。我國限制發展地區之劃設,在早期的土地制度體系下,不管是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中,或是都市計畫中對於分區使用管制之規定,都將限制開發區內土地所有權的限制視為所有權人的義務,而未給予損失補償(夏維良,2002),也就是說將土地發展的限制視為警察權的行使,而警察權的行使立論基礎在於公共利益,其所造成的損失是不需要補償的(邊泰明,1997、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