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徵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其立法意旨為考量被徵收人之財產權與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考慮以市價作為補償標準。但實務運作上,被徵收人主張地價補償費偏低仍相當頻繁。然地價補償係由公告土地現值及加成補償所形成,究形成公告土地現值之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應考量那些因素,新增地價區段可否以更正方式為之,地價評議委員會如何評定加成補償成數,及經水利法公告為河川區內土地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上開等問題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訴更一58號判決爭點所在。茲鑑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之論述不在少數,但對於整個地價補償之形成為完整探討尚不多見,故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