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可分公部門估價與私部門估價兩大領域,前者主要是政府為課徵地價稅、增值稅、發給徵收補償費、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等而為者,大部分屬大量估價之範疇。後者則為民間之不動產買賣、抵押、繼承、拍賣及資產重估等而為之行為,故以個別之不動產為估價對象。上述二種情形之估價,不僅用途有很大差別,需要估價的不動產數量、作業人員、估價方法也有很大差異。不過,關於民間之估價部分,在民國89年已建立不動產估價師法,90年頒布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儘管這二種法令尚有許多待改進之處,但至少已初步建立一套管理制度。至於公部門之估價,主要法令依據為「地價調查估價規則」、「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及「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等,這些法令可議之處不勝枚舉,本文因篇幅所限,故擬僅以地價調查估價規則之內容來加於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