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國人處理財產時,常以「借名」方式,將財產交付他人代為處理,衍生許多糾紛,因此,1995年1月26日總統公布《信託法》並於同月28日起生效實施,以因應時代社會需求。在不動產信託方面,內政部則在《土地登記規則》增訂「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一章,作為地政機關受理人民申請不動產信託登記時處理依據。最近,民間不動產信託案件倍增,但由於當事者對「不動產信託」之性質與法律效果認知混淆,導致權益受損。因此,本文擬就不動產信託之性質及法律效果,加予深入探討。我國《信託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之財產範圍廣泛,常見的信託包括金錢信託、股票信託、員工持股信託、退休養老信託、不動產信託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