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5條:「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15,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30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此總調整率應如何計算?法條未規定,因此眾說紛紜,互有爭論,故有明確說明之必要。主管機關內政部民國105年8月9日台內地字第1050057528號函:按「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30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為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5條所明定,另該條文於90年10月17日訂定發布時之立法說明以:「一、比較標的如各細項調整率相加後之各項調整率相乘結果,致總價值差異大於勘估標的30%時,表示該比較標的適用性不足,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