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A屋及其基地的所有權人,於105年1月以800萬元買入,甲的成年子女乙在A屋設有戶籍,使用上並無供營業或出租,業已持有連續七年,甲於112年1月以1200萬元出售該A屋及其基地,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10%,於交易完成後,甲申報其房地合一稅時,能否主張有400萬元免稅額,超過400萬元部分,適用稅率10%?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稅9)而所得稅法不動產部分增訂施行(105.01.01)以後稱自住房地。所稱自住房地,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