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取各筆土地之評價額時,所使用之面積,除下列情形外,原則上,在登記簿登記之土地,則以登記簿登記之面積為準,未在登記簿登記之土地,則以現況面積為準。1.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之面積大於現況面積時,該土地之面積以現況面積為準。2.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之現況面積大於土地登記簿登記之面積,而且認為依土地登記簿登記之面積顯著不當時,該土地之面積得以現況面積為準。3.依國土調查法進行地籍調查之市町村,對該市町村部分地域之地藉調查後面積,登記於登記簿時,如依登記之土地面積評價,顯然與其他土地之評價不均衡,則以地籍調查前該土地登記簿登記之面積為準。在這種場合,如地籍調查後登記之土地有進行分割,則以分割前該土地面積按比例分配。如地籍調查後登記之土地有進行合併,則以合併前該登記之面積合併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