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於2007年10月18日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2012起修正應考資格,以精進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制度,使教考用配合。考試院修正理由謂:「為精進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制度,因應情勢變遷,考量教考用配合暨強化不動產估價師的核心能力,並使應考資格修正有一適度過渡期。」爰修正應考資格:「曾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及不動產估價實務2學科…」。爰此,2013年8月6日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此後,應考者須先取得「不動產估價實務學科相關學分」後,始得應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此次修正既係基於考量教考用配合暨強化不動產估價師的核心能力所為之修正,對此自應採肯定見解。惟105年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有關不動產估價實務科目內容,其所提供之相關資料,難謂尚無有違反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虞;然為國舉才之國家考,卻以具有爭議之命題來衡量應考人,並以其作為是否得任不動產估價師之評斷標準,其是否允當?實不無尚有再行商榷之餘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