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於89年10月4日制定迄今已近16年,當時立法時係考量在政府機關以課稅或徵收補償目的所為估價外,民間就估價土地、公司資產鑑價及有關資產徵信、保險業、產物業處理相關事務,常仰賴民間估價業者辦理,如估價結果有不實在,常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影響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故特別立法規定估價業者之執業資格及業務責任,以建立不動產估價市場正常營業秩序。全國實際上從事估價師工作者僅約360人(統計至105年9月),且估價師業務執業時間並非長久,尚少針對估價師責任進行追究之實例,惟此並非代表估價師執業過程中不需注意其執業風險及義務,就本件案例事實涉及估價師「借牌」懲戒時效之行政訴訟案例,頗有研究參考價值,爰本文僅針對估價師違反職業內部秩序之借牌懲戒責任為撰文重點,至借牌衍生之其他民事、刑事或其他法律責任問題,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