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公平公正、縮小收入差距一直是我國政府關注的核心。1950年《土地改革法》的頒佈,打破了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資源及依託土地所形成社會財富在少數人群過於聚集的現象,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平均分配。為提高生產的規模化、確保收益分配的集體化和均衡性,農業生產在經歷農業生產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等的同時,推進了農村土地由個人所有向集體所有的轉變。但生產的計劃性、經營的集體性和分配的平均主義嚴重制約了個體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土地生產經營權和使用權的下放、收益分配模式轉變、農村稅費體制改革,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逐步提高。而且政府也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手段,逐步推進城鄉、產業之間的財富分配。但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固有缺陷,造成部分個體使用土地資源受限較多、外部資金資源難以合法進入、收益分配機制不合理、產業聯合難以有效推進等現實問題。隨著簡政放權、市場經濟等的不斷推進,如何盤活農村土地等其他不動產、實現集體固定資產資本化、推進農村土地產權向個體集中、開拓農村土地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還有待於對於我國農村當前的土地產權制度涉及的土地產權主體、產權類型、權能流轉、部門管制等多方面進行優化和改進。為本文通過分析我國大陸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並進行探討分析,為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的土地產權設置和破除制度制約、盤活農村資源、推進城鄉統籌等提供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