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殯葬立法較早,1884年即制定了有關墓地及埋葬的管制規定。現行的殯葬法律是1948年6月1日開始實施之「墳墓與埋葬法」(共48條,1948年5月31日通過,1948年6月1日施行),最近一次於1999年修訂。配套法規為1948年公布之衛生環境省法令第24號「墳墓與埋葬法施行細則」(最近一次修訂也是1999年)。有關墓地的管理和使用則以「東京都靈園條例」最具代表性。衛生環境省也同時頒佈相對應之《施行細則》。前開法令針對火化定義、骨灰安置、火化場地管理及監控主體和服務經營、協調部門等關鍵之內容及操作方式,均有明文規定,並因應時代的發展為多次修正。整體來說,是由中央政府授權地方政府負責執行。日本近代接受西洋法律的觀念,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主要是受大陸法系的影響,其後則較多地受到美國法律的影響。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法律雖在外國法律制度的影響下發展,但卻具有日本法律的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