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台灣房價暴漲居高不下,造成貧富不均現象,除不動產稅制不當引發炒作囤積之外,罕為人所提及的另一原因,則為民國96年民法修正時,廢除原「流押契約禁止」規定,將原抵押權人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僅能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獲得優先清償。添加「流押契約自由」條款,允許債權人取得抵押物供作債權之補償。執政者因法拍物件太多,造成銀行呆帳無法快速清理,致銀行有倒閉危機。為了拯救這些銀行、財團,政府採取「抽樑換柱」技倆,刪掉原第873條第二項條文: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而未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改增加第873條之1,將「其約定無效」改為「不得對抗第三人」。至此,銀行大量搶收未能屆期償還之抵押物,增設資產管理公司或部門,處理所承受之房地產,化身為國內不動產主要投資者。銀行挾其低廉資金,援引法律規定,源源不斷的囤積壟斷台灣房地產,此為探討房價居高不下時,較少被重視之誘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