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海角七號」片中有一橋段:「山也要BOT,海也要BOT,通通建設都要BOT」。這幾年來,BOT成為台灣重大公共建設、土地開發案重要模式。歐美的BOT移轉到台灣後,不知是商人較聰明,或政府官員太憨厚,僅取BOT之皮毛,不引用其精髓,草率簽訂官商合作之BOT契約。致承辦財團有機可趁,予取予求,甚至留下爛攤子,等政府照價贖回。這種BOT開發案,仿如外國的柑橘,到台灣卻變成枳子。人民吃不到甜美的橘子,還要硬吞酸的枳子,真讓國人難堪又無奈。(一)一般BOT模式,出自「Build-Operate-Transfer」英文之三個字母縮寫,直譯為「建設-經營-轉移」,其定義指「國家或社會上基礎設施之投資經營」,因此BOT實質意義即「基礎設施之投資」。在公共設施建設投資上,廣義之BOT尚包括BOOT、BOO、BLT及TOT等模式。一般所稱之「建設--經營--轉移」模式則屬狹義的BO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