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法債編修正之後,將人事保證契約明定於民法之中。此一在實務上常被運用的契約,於修法後事業主應該如何運用,即為本文關切之重點。作者先就人事保證與普通保證加以比較以凸顯人事保證契約之特性,並自勞務管理者之角度提出數點建議:首先,由於實務上對於債編人事保證契約之溯及既往規定適用見解不一,本文建議應趕緊重新訂定人事保證契約;其次,本於民法第七五六條之五、之六規定,本文建議雇主應確實完成對保手續,且於勞動契約變動時,為求保險起見,就所謂職務上之變動應宜擴張解釋,以免日後爭議;此外,作者就人事保證之範圍與其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亦有著墨。最後,作者並提醒雇主仍應盡到管理監督之義務,以免人事保證人主張與有過失,而先訴抗辯權之放棄,亦屬無效,不得作為企業主之保障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