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根據清大經濟系干學平教授最近的調查,台灣從事法律經濟分析的學者中,經濟學者比法學者多,而在研究領域方面,以刑法及環保法為多。再看台大經濟系熊秉元教授,在法學雜誌及大衆刊物,極力宣揚法律的經濟分析,顯見法律人在此領域的學術研究及知識普及上,是落於經濟學人之後。當然其中原因,部分是如台大法律系葉俊榮教授指出的,在此法學與經濟學的合夥關係中,法律是研究的議題,而經濟是分析的方法,因此造成經濟對於法律的「侵入性」。換言之,特定的法律議題,必須面對經濟分析的檢驗,而經濟學者只要選定了特定法律議題,就可不受法律研究方法的限制,因此造成了法學與經濟學對話的困難。不過,既然叫山山不來,就只有自己走過去了,因為誠如政大法律系蘇永欽教授指出的,台灣的法學隨著時代變化,起始僅為適用法律的技術,其後演進至自主的規範科學,現已推至法律的社會科學,則經濟學既為最前沿的社會科學之一,法學對此似已無可逃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