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於“客觀上容許的風險”,客觀歸責理論將非典型的因果流程從刑法的關注範圍中予以排除。而“客觀上容許的風險”實際上是虛擬了“客觀、標準的人格”,在先後進行客觀歸責和主觀歸責兩次判斷的過程中,客觀歸責這一步驟的存在並無實際意義,如果被告人具備特別認識,客觀歸責還會導致錯誤的結論。為“客觀、標準人格”視角引入特別認識加以補強,並不足以挽救客觀歸責的缺陷,反而會使得客觀歸責不再客觀。不宜採納以“虛擬的標準人”判斷為基礎的客觀歸責理論,而應當由法官基於事後查明的全部事實,先後對結果、行為、故意(或過失)等要素都做規範化的理解。結果的歸責,不應是指向虛擬人格的客觀歸責,而應是指向被告人真實人格的主觀歸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