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理論和實務來看,關於行政事實行為的判斷標準還存在爭議和模糊之處。通過對行政事實行為的發源地──德國法的考察,可以發現行政事實行為並非不產生法律效果,而是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也就是說,行政事實行為可能會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但這並非行政機關的意圖所致。直接產生事實效果才是行政事實行為的特徵。德國法主要以“是否存在調整(即客觀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主觀上是否直接產生法律效果)”來作為區分行政處理和行政事實行為的標準,值得我們借鑒。對行政事實行為的界定有助於我們認清行政強制行為、政府信息公開行為、調解行為、行政指導行為、過程性行為以及准法律行為的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