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三十餘年的理論爭議和判例矯正,2014年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在Kahn v. MFW中最終為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的“安全港”制度背書。經董事會特別委員會和少數股東多數決的公司治理內部機制是對控股股東重大利益衝突的雙重清潔,商事裁判標準也由完全公平轉為商業判斷規則。美國式“安全港”的功能發揮有賴於諸多前提,整體運作成本較高,法律移植殊為不易。中國證券監管機構強制性地部分引入清潔機制,積極功能表現在迫使控股股東向公眾股東披露信息,賦予公共股東一定的談判力量,同時也導致法權保護的財產規則理論所預測的“敲竹槓”問題與效率減損。未來中國A股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中的利益衝突問題應從外部規制和內部治理機制兩個層面進行制度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