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於保險契約中訂有抵押權條款者,倘若保險關係不健全時(如保險契約無效、被撤銷或解除之情形),將發生下列問題。亦即:抵押權人於保險契約中之地位為何?民法第八八一條規定之「賠償金」是否包含保險金?於保險人已向抵押權人給付保險金後,若保險契約有無效、經撤銷或解除之情形,保險人應向何人、依何種法律關係主張權利?最高法院曾就相似之案例事實做成不同見解,本文即在就相關見解作成分析並提出自己之看法。作者認為,從所有權人保險利益與抵押權人保險利益之區分,認為在實務上通用之抵押權條款,本件抵押權人非被保險人,再就其可能之地位分別討論,而認為在現行抵押權條款下,抵押權人應係利他財產保險契約之第三人,且屬於所謂「縮短給付類型」。而為合理分配補償關係與對價關係所生之風險,並維持要約人、第三人依各該關係所生之抗辯權,不問該借貸關係是否有效存在,在保險契約被解除後,應由保險人向要保人請求回復原狀。至於民法第八八一條規定,其效力非當然及於保險金,亦與保險契約解除後之效果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