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中世紀歐洲城市的興起,對法律制定與規範造成重大影響。可分為帝國城市、主教城城市與地方主的城市;前二者已發展出區域的法院,後者也嘗試去取得下層法院的審判權。城市居民的經濟實力大增,取得訂定城市自治規則(城市法)的權力與影響力。中世紀後期,德國學生到義大利北部學習羅馬法,包括註釋法學派與疏證法學派。這些學生逐漸形成「專業法律人」,從事行政工作,甚至進入審判工作,漸漸取得權威。繼受羅馬法的過程對其社會約產生三種效果:新的法律精神與法學知識的產生,造成法律人與一般人民之間的鴻溝,繼受羅馬法並未讓德國法統一;影響城市法及其他地方法律的改革,且持續影響德國至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