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定型化契約乃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立之契約,實務發展上亦有許多問題。首先,消保法及施行細則關於定型化契約得否溯及既往適用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前所訂立之契約?審判實務上見解不一,本文認為不論是否為當事人訴訟上之攻防焦點,法院均應確立不得溯及既往原則,同時亦應闡明仍可適用民法二四七條之一或其他特別規定。其次,本文認為過去消保法施行細則十一條「定型化審閱期間條款」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同時若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表示同意審閱期間或業已審閱者,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者業已同意負舉證責任。再者,審判實務否認消保法於保證契約適用,本文則舉出數例說明不贊同實務見解之理由。最後,從過去信用卡遭冒用時之二十四小時風險分配條款以迄現在常見之自負額條款,審判實務上如何看待仍有待觀察,但已足以肯定實務上解決定型化契約爭議之努力與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