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契約自由原則係契約法上最重要之原則,未經當事人參與締結之契約,並無拘束當事人之效力。國家本於保障契約自由原則,僅為維護當事人締約之公平,始為必要限制。然定型化契約之風行,契約自由被濫用,國家法對定型化契約必須加以管制,以保護弱勢之消費者。從而就契約自由及定型化契約之限制,即須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及市場經濟之機能,並考量當事人間公平正義而為設準。作者以為,就契約自由之限制,如雙方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未受任何不當影響,本於契約嚴守原則,當事人必須受契約之拘束。學說上認為,契約之不公平,區分為程序上不公平及實質上不公平,唯有程序上之不公平,始足以令契約無效。至於實質內容,僅有違反民法第七十一、七十二及七十四條之情形始加限制。而就定型化契約之情形,為避免因雙方經濟地位不平等及考量個別交易成本過高而接受不公平定型化契約之情形,透過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其程序上及實質內容加以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