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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弔詭的「不能抗拒」要件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更字第三九五號暨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三號判決强盜罪部分之評釋
作者 柯耀程
中文摘要
"本文針對強盜罪中「至使不能抗拒」之要件,在構成要件當中應如何詮釋較為妥適提出檢討,認為實務上以被害人「能否抗拒」視為強盜罪與恐嚇取財罪之區別關鍵,恐有誤解。理由在於就強盜罪之行為結構及屬性而言,係由「強制行為」與「取走行為」所組成的結合構成要件(雙行為犯),且此種結合關係,並非任意性的組合,而係具有相當嚴謹的「手段目的關係」;必須具有「即時實現」取走財物的強制行為,方可謂強盜行為已經著手。而行為如已評價為著手,則已進入未遂階段,此時「是否既遂」應取決於財物是否被取走;若未被取走,縱未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充其量僅能認為該行為係「強盜未遂」,根本無由任意轉換成「恐嚇取財」。實務將刑法判斷的基準,從法規範本身移至被害人身上,顯有不妥,宜予檢討改進。"
起訖頁 314-323
關鍵詞 直接強制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211 (9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强吻非強制猥褻?評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二號起訴、八十九年上字第三八四號上訴、九十一年度非字第一一八號非常上訴、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六六號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五六一號判決暨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一六八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網路犯罪公約」中的犯罪模型與中國大陸網路犯罪立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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